
公告日期:2025-08-2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负责选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下列成员组成:1、两名独立董事;2、一名非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
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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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电
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紧急、特殊情况需及时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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