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
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逐层报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形。
第九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标准的其余对外投资事项,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相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并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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