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四川科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五条 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必须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除此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公司及其符合条件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担保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六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在其所享有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三)被担保控股子公司资产抵押价值已达 70%以上;
(四)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五)企业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
(七)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八)对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正处于建设期,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必须对外融资且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条件不受上述(二)和(五)的限制。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七条 公司在提交股东会表决担保事项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控股子公司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企业资信情况;
(三)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益;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七)企业董事会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八)控股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权属证书;
(九)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职能部门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应要求担保企业提供最近
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并在提交的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中就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阐述,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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