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议启动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 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 核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具体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 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即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即公司邀请两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 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二)公司审计部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竞聘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和调研,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
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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