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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20:28:06 股吧网页版
创世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除法定可以暂缓披露的情形外,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泄露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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