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下同)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下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如客户)提供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上述三种对外担保的总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共同担保的情形不重复计算。
第三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下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对外披露义务。
公司下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行为,依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被担保对象属于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履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之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方(也即,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条 申请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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