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和离职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广
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条件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下列资料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本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相关工作经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其诚信记录的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