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合理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在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后仍不能弥补公司的亏损,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十条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第十一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形下,公司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
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当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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