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行为,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型基金(低风险浮动收益型,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货币市场基金(低风险浮动收益型,投资范围为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央票、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3、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收益率以实际签
署投资协议为准);
4、信托公司发行的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公司自有资金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直接或间接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需遵守以下规范: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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