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为了维护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以建
立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建设,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
工作职责或者不作为,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
追究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当问责对象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需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问责: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进展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进展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相关保密信息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九)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十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在公司采购、委外加工、招投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三)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损害公司公众形象的;
(十四)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十五)违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包括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
(十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上问责方
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
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
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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