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因公司实施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深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的2个交易日内,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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