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
公司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六)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审议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在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风险、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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