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笔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远期结售汇协议,该远期结售汇协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董事会决定单笔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且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远期结售汇协议,该远期结售汇协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单笔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或年度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后新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协议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审计监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监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中心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市场开发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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