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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20:28:05 股吧网页版
创世纪: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的标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能使用募集资
金、银行信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
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
围内进行证券投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证券投资的未到期收回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

(一)证券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证券投资金额未达以上标准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于两个交
易日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和职能划分,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管理的部门)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是证券投资实施的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
略、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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