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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8 19:43:09 股吧网页版
创世纪: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七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5〕020030 号《关
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现本所就《问询函》问询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均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问题一

根据申报稿,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452,690.27 万元、352,921.14
万元、460,530.74 万元和 104,794.16 万元,主要包括 3C 系列产品和通用系列产
品。报告期内,3C 系列产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55,096.31 万元、89,623.98 万元、
227,010.59 万元和 50,340.45 万元,3C 系列产品收入 2023 年大幅下滑 42.21%,
2024 年大幅增长 153.29%;通用系列产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83,979.17 万元、250,920.28 万元、217,606.34 万元和 50,726.02 万元,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产销率逐年下降,分别为 118.34%、107.51%、78.74%及 67.49%,销售量包含经营租赁模式出租、出租转销售。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6.51%、21.52%、23.08%和 23.03%,
公司 3C 系列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32.64%、24.86%、27.80%和 28.13%,通用系列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22.46%、20.86%、20.65%和 22.77%,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23,026.61 万元、6,479.58 万元、
20,237.33 万元和 9,410.38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464.86 万元、
21,481.97 万元、2,847.07 万元和 25,607.26 万元,2024 年发行人扣非归母净利润
大幅上升,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57,820.53 万元、151,527.91
万元、232,248.27 万元及 178,162.11 万元,公司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分别为
38,171.96 万元、54,321.22 万元、70,550.51 万元及 7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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