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证券回购、公募基金、交易所基金、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除外。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原则上,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但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经过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对外披露;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超过 5000 万
元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四)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在股东会、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五)在公司董事长批准额度内,公司总裁有权决定具体证券投资额。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总裁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
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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