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修订草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和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重大事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责任,公司和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的
内容和格式准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在
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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