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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1:13:17 股吧网页版
奥克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的候选人,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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