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及其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该对外担保
行为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及担保额度的解除
第七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中心应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方的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能够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应及时监控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还款记录,还应在担保协议中规定一旦被担保的借款被分期或全部还清,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也自动分期或全部解除。另外,若发现被担保方可能出现不能按时还贷款的情况,公司应及时与被担保方和借款人进行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办理对外担保时,财务中心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将对外担保的目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连同担保协议草稿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上报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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