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是指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以汇率为基础开展的远期、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评估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八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报董事会
审批前应当得到风控审计部的审核同意。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应成立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交易小组应该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超过规定权限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定、列示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投机。
第三章 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应跟踪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风控审计部报告。当公司已交易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董事会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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