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草案,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程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风控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风控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风控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报送公司风控审计委员会;
(二)公司风控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风控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风控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风控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八)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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