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系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原则上只能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因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到法定人数时,股东会应按规定补选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妇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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