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本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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