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审核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当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其下属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工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环境信息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八)其他风险事项;
(九)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上述事项或情形时,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召开审计委员会并做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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