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者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购买、出售资产;
(五)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
(六)债券、委托理财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三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拟实施对外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投资部、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九条 就第二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但是,如果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投资事项,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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