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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3)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子公司除外);
(3)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子公司和互保企业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2)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3)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4)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5)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参股公司。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审慎作出决定,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3)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4)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5)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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