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2025)京海法意字第 0013-1 号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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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升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计划实施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股权增持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增持计划
(草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出具的与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及
资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确认函、证明、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
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公司向本所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持股计划中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人考核标准、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上
述事宜涉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法律意见书》对该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或认可。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之记载,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774479A
住 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彦彬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50650.0774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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