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5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营,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具备相应的独
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其他董事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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