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2025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的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照“统一管理、预算控制、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同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
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本规定实行统一
管理,子公司未经公司总部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和范围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包括公益性社会
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
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党群工作部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牵头组织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完善;
(二)负责制定捐赠方案,并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款履行审批程序;
(三)组织实施对外捐赠,并按要求上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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