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规范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由 5 至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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