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经理层的决策效率,保障决策的科学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所处行业及产品,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各自履行职责。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以下事项由总经理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后授权,相关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由党群工作部在决议形成当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送董事长阅示,相关决议事项报董事会备案完成后方可执行。董事长对前述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前述决议3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召集临时董事会,对前述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就该项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是否继续执行进行决策,在董事会形成决策前,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应当中止执行。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委
托理财)、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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