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
投资的监管,建立审慎经营、规范操作的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规范公司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业务。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风
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
行风险投资,也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不得作为日常经营事项全权交予管理层办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
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风险投资审批应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应慎重做出风险投资决策,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不得盲从,防止被诱惑和误导。对衍生品的投资,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九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公司管理层应将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核,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风险投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专业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十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应遵守的原则:
1、以公司名义设立风险投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2、公司应具有与风险投资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3、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4、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公司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风险投资;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一节 投资前的管理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