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因其自身或整体的发展战略需要,围绕公司主业,以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独立或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队、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的对外投资行为,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独资或合资发起新设企业;
(二)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兼并、收购企业股权;
(四)向已投资的法人实体追加投资;
(五)对合营公司投资;
(六)对联营公司投资;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其他合法形式的权益性投资。
公司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条 投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关投资的管理规定;
(三)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需要;
(四)充分研究论证,坚持效益优先与安全优先相结合的根本原则;
(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和投资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做出对外投资决策;必要时,按相关主管机构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以下简称“战投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主管和监督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投资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负责投资交易方案设计、商务谈判、方案实施以及投后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风险法务部、财务管理部是对外投资的协同部门,也是投资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协同战投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管理措施,给予专业风险提示。资金管理部是对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筹划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标准由《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达不到董事会规定标准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事项。如需对外投资则须相关子公司负责人向战投部提出申请,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
第四章 投资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立项。
公司战投部对拟投资项目组织调研,编制立项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立项阶段需要上报以下材料:
(一)投资立项请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三)其他有关资料(如有)。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核准。
对需要资产评估核准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履行资产评估核准程序。公司战投部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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