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
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
营和财务状况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2名,并且至少一名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
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
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
会议决议,并将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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