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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