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安
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 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及本制度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
上;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
上;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八)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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