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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