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
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以及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
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
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级管
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临时提名一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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