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或底层含场外衍生品的资管产品,挂钩标的资产包括证券、指数、商品、利率等,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必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须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一)审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5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证券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涉及的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并
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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