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
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
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
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三)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四) 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
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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