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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49:06 股吧网页版
安诺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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