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
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
以下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的
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关联方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
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对关
联方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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