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多次刑事处罚、未多次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6、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多次受到刑事处罚、未多次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具体如下:
1、公司财务中心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执行部门。公司财务中心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审小组由公司财务部牵头组建,评审小组应当由公司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公司法务部组建。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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