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
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
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是指新股(含新三板)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含
新三板)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衍生品投资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
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投资。以下情形不适
用本制度:
(一) 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投资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
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
险、注重投资收益。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
资规模和投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出借证券投资账户。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均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 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经理或经营管理层
决定、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四)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
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
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
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经理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