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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
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 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
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 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 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如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三)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 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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