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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
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
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
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并经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
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
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
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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