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上级监管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持股比例
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并依据控股子公
司章程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
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
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控
股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下属子公司执行本制
度进行监督,并按照公司相关要求逐级建立管理控制制度。控股子公司以
本公司制度体系和管理规范为基准,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并报本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与本公司管理体系和管理规范有差异的控股子公司管
理制度,需进行差异分析、修订。对于违反本制度要求的有关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本公司将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程序管理
第八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本公司进行投资论证,
如有需要,可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依照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
其他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本公司的总体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控股子公司的规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与管
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章程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子公司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案需在
会议召开前十五日报送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是否需
要经过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或批准,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确定
和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或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董事和股东代表签
署。控股子公司在形成董事会、股东会议决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
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子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通过推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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