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行为,进
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资金的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六条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
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有权检查公司本部下属各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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