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
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
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
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
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
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
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
(三)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一) 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董
事会、股东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
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
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董事会、股东
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
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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