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办法,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管理
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
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预
报和报告: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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